首頁 政府法規 政府法規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規定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規定 2024-09-27 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4-09-25 | 更新日期:2024-09-25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31302724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規定 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檔案下載 發布令掃描檔 發布令附件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