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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

2022-08-0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123號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二、本次刪除CCC3002.15.00.00-5「免疫產品,具有劑量或零售包裝式樣者」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3002.15.00.90-6「其他免疫產品,具有劑量或零售包裝式樣者」1項貨品號列,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7月8日貿服字第1117020809A號公告(業於111年7月10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修正,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
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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