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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36點規定,自111年7月1日生效

2022-01-28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衛授食字第1101303158號

主 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 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 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
部 長 陳時中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 項第三十六點修正規定

三十六、食品業者依本公告所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1、產品製造流程及危害分析。 2、製程相關作業標準程序。 3、內部稽核與供應商管理。 4、教育訓練。 (二)輸入業者: 1、產品輸入流程及危害分析。 2、輸入相關作業標準程序。 3、供應商管理。 4、教育訓練。 前項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與實際執行情形相符。如變更計畫內容,原版本應自 修正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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