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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2021-05-25對公告內容有意見者,請於本草案刊登前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電話:022787-739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電話:022787-739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法規名稱: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 1101301039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90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
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並兼顧產業發展,對於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之
小包裝食品,考量可供標示之面積較小,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二十
二條規定於外包裝作完整標示,確有難行之處;參酌國際規範針對類同小包裝食品所
定豁免部分標示事項之規定,擬具「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其要點如下
: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食品,應標示之事項外,依本法第二
十二條規定所列之其他標示事項,得豁免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或除品名及有效日
期外,亦得於產品外包裝以電子化方式揭露。(草案第二點)
1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二、市售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者,得依下
列方式,擇一標示:
(一)於產品外包裝標示下列事項:
1.品名。
2.有效日期。
3.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4.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5.過敏原等警語資訊。
(二)除品名及有效日期應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外,其他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款應標示事項,得以「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並應於電子化標示之上方或下方位
置,附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