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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2020-09-09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1063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9年01月19日
經能字第09904600000號
中華民國102年03月14日
經能字第10204601320號 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經能字第10304603570號 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經能字第10504605590號 公告修正
主 旨: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規定所指能源用戶範圍如下:
(一)觀光旅館: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業者。
(二)百貨公司: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業者。
(三)零售式量販店: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量販零售之業者。
(四)超級市場:指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及生鮮與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之業者。
(五)便利商店:指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或其他相關服務性商品等,為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業者。
(六)化粧品零售店:指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香水或其他相關商品經營零售之業者。
(七)電器零售店:指提供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業者,並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器材或其他相關商品之零售通路。
(八)銀行:依銀行法之規定,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九)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經營證券業務之機構。
(十)郵局:依郵政法之規定,經營遞送郵件、集郵及其相關商品等業務之機構。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指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並提供得於點餐後在現場立即食用、餐食外帶或外送之業者。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指從事男用、女用、兒童或嬰兒用等各種服飾品零售之業者。
(十四)美容美髮店:指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髮或美髮造型設計之業者。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指從事書籍或文具等零售之業者。
(十六)眼鏡零售店:指從事非處方用眼鏡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七)鞋類零售店:指從事皮革、橡膠、塑膠或其他材料製成之鞋類及其配件零售之業者。
(十八)鐘錶零售店:指從事鐘錶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九)一般旅館: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業者。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指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或用品零售之業者。
二、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冷氣不外洩:指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須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如手動門、自動門(機械或電動)、旋轉門或空氣簾、窗戶等,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所使用之建築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二)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鹵素燈泡及額定消耗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三)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室外溫度低於攝氏二十六度。
2、室外相對濕度高於百分之八十五。
3、餐館,或其他能源用戶附設之餐廳或美食街,於七時至九時、十一時至十四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之時段。
4、能源用戶提供運動、健身、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於該場所從事該等活動期間。
5、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之客房於旅客入住期間。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9年01月19日
經能字第09904600000號
中華民國102年03月14日
經能字第10204601320號 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經能字第10304603570號 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經能字第10504605590號 公告修正
主 旨: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規定所指能源用戶範圍如下:
(一)觀光旅館: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業者。
(二)百貨公司: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業者。
(三)零售式量販店: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量販零售之業者。
(四)超級市場:指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及生鮮與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之業者。
(五)便利商店:指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或其他相關服務性商品等,為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業者。
(六)化粧品零售店:指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香水或其他相關商品經營零售之業者。
(七)電器零售店:指提供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業者,並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器材或其他相關商品之零售通路。
(八)銀行:依銀行法之規定,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九)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經營證券業務之機構。
(十)郵局:依郵政法之規定,經營遞送郵件、集郵及其相關商品等業務之機構。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指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並提供得於點餐後在現場立即食用、餐食外帶或外送之業者。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指從事男用、女用、兒童或嬰兒用等各種服飾品零售之業者。
(十四)美容美髮店:指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髮或美髮造型設計之業者。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指從事書籍或文具等零售之業者。
(十六)眼鏡零售店:指從事非處方用眼鏡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七)鞋類零售店:指從事皮革、橡膠、塑膠或其他材料製成之鞋類及其配件零售之業者。
(十八)鐘錶零售店:指從事鐘錶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九)一般旅館: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業者。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指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或用品零售之業者。
二、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冷氣不外洩:指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須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如手動門、自動門(機械或電動)、旋轉門或空氣簾、窗戶等,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所使用之建築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二)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鹵素燈泡及額定消耗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三)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室外溫度低於攝氏二十六度。
2、室外相對濕度高於百分之八十五。
3、餐館,或其他能源用戶附設之餐廳或美食街,於七時至九時、十一時至十四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之時段。
4、能源用戶提供運動、健身、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於該場所從事該等活動期間。
5、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之客房於旅客入住期間。